〔2020〕194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
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以及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规定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20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一)社会组织评估作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组织全面检视自身建设情况,不断规范管理,提升整体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树立良好社会信誉的有效途径。按照浙江省信用浙江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打造信用浙江升级版的行动计划》要求,我省在2018年底前已实现对企业、个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信用评价基础数据全覆盖,社会组织获得的评估等级纳入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内容,综合形成社会组织信用分值和档次,供多部门联办应用,今后还将通过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广泛公布。社会组织参加评估并获得评估等级将有助于提高自身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二)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政府职能部门转变管理方式,营造公开透明的信用环境,加强培育扶持,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登记管理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推进社会组织更好发挥作用的重要举措。
(三)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重要抓手。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加强对慈善行业组织指导,对慈善活动监督检查,促进慈善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
(四)扩大成果应用,形成激励机制,促进社会组织更好地服务社会。评估结果与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优先获得政府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奖励等优惠扶持政策挂钩,形成社会组织激励机制,促进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专业化服务优势,提升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评估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报评估
1.在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成立满两个年度且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评估等级有效期满的;
3.评估等级有效期满2年需重新评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不予评估
1.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报的;
2.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3.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评估内容
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施分类评估,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四、评估方式
评估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自愿申报参加评估。
(二)组织安排。根据工作安排,2020年将以全省性基金会及社会团体为重点进行评估。在自愿申报的社会组织之外,省民政厅将在上年度评估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但尚未评估的全省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上门评估服务。
五、评估申报
社会组织按照所属类别填写《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即日起至7月31日将申报表扫描后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评估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通过后,省民政厅将在官网公布参评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将提前15日向所有参评社会组织电话告知第三方机构现场评估的时间。社会组织按照各类别评估指标和《评估材料目录》的要求进行自评,并认真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供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
评估流程按照《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进行。
六、评估经费
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所需经费由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不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七、工作要求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积极动员、组织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加评估。符合评估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应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材料,做好参评工作。申报所需资料请登录浙江省民政厅官网(http://www.zjmz.gov.cn/)“通知公告”栏中自行下载。
联 系 人:张 加、郑 燕
联系电话:0571—87050215、87050212
电子邮箱:zjny2020@sina.com
附件:1.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
2.评估材料目录(见浙江省民政厅官网)
3.评估指标(见浙江省民政厅官网)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