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加强伏季休渔管理,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开展2020年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和捕捞辅助船配套管理方案申报工作的通知》(农渔资环便〔2020〕14号),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专项捕捞和辅助船配套服务管理工作

各地要从维护伏休大局、渔区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专项捕捞和辅助船配套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全面总结和评估2019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2020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和捕捞辅助船配套管理方案编制申报工作。

二、合理制定伏休期专项捕捞管理方案

伏休期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项目必须符合资源必捕性、管理可控性和限额捕捞结合性的要求,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各地要按照部局通知要求,组织制定专项捕捞管理方案,认真填报《2020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项目申报书》。申报专项捕捞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行限额捕捞;

(二)每艘渔船只能申请捕捞一个品种;

(三)专项捕捞品种、作业海域、作业时间、预计捕捞产量、定点投售方式必须明确;

(四)申请专项捕捞的渔船必须以公司、合作社等形式实施组织化、规范化管理;

(五)作业类型、作业方式和渔具渔法要符合该品种捕捞作业特点;

(六)上年度没有发生渔业违法违规行为。

三、认真制定辅助船配套服务管理方案

捕捞辅助船开捕时间原则上为9月16日,但确需为提前合法开捕且资源破坏小的渔船、专项捕捞许可作业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必须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通知要求,认真研究制定辅助船配套管理方案,填报《2020年伏休期间捕捞辅助船配套管理方案申报书》和《2020年伏休期间捕捞辅助船信息汇总表》。管理方案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总量控制要求。

1.以地市为单位,统筹确定本地区配套辅助船的数量。原则上配套辅助船数量不得高于所服务渔船总数的八分之一,且总数不得超过2019年批准的数量。

2.伏休期间辅助船只能从事运输服务,禁止从事收购服务;每艘辅助船只能为一种作业配套服务,且不得跨市配套;2019年度存在违规的辅助船不能申请今年的配套服务。

3.捕捞渔船与辅助船配套方案确定后,必须履行公开、公示程序。

(二)渔获定点上岸点的要求。

1.每个县(市、区)渔获定点上岸点不能超过4个,并在2月28日前将名单上报市局;市局汇总后,在3月3日前将名单上报省厅。

2.每艘辅助船选择渔获上岸点不能超过3个。

3.辅助船原则上只能选择市内的上岸点,确需选择省内跨市的,须经省厅同意,同时设区市需派出人员到现场监管。

(三)辅助船动态监控要求。

1.对允许提前出海的辅助船实行航次进出港报告制度。

2.每艘辅助船必须安装不可拆卸的固定式船位定位仪,实现全天候、全时段、全海域的动态监控。

3.对批准的每艘辅助船必须设置明显的标识,统一在驾驶台上方的主桅上悬挂天蓝底白字的直角三角标识旗,标识牌外型直角边尺寸为1500mm×1000mm。

4.要充分利用渔船安全救助系统,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违反相应规定的,及时查处,尤其要加大对未经允许而擅自提前出海的辅助船打击力度。

(四)渔捞日志填写要求。

允许提前出海的辅助船必须配备渔捞日志,应如实记载渔获转载情况,并将渔捞日志记录与索票索证制度对接,实现渔获物从海上到岸上再到市场的信息可追溯。

本次伏休专项捕捞和辅助船配套管理方案申报以市为单位,请各市务必在3月3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2019年伏休专项捕捞工作总结和2020年申报书、汇总表等资料报送省厅,同时发送电子文档,逾期视为不申报。

联系人:渔业渔政处张斌,电话:0571-86757560。

 

附件: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和捕捞辅助船配套管理方案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