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种苗统计年报工作,强化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行动种苗保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关于做好2020年度林草种苗统计年报报送工作的通知》(场监函〔2020〕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种苗生产供应数据调查
(一)调查对象。本辖区内从事种苗花卉生产经营的各类苗圃、良种基地、企业和农户。
(二)调查内容。2020年度种子生产与供应情况、苗木生产与使用情况、苗圃及育苗分类情况、良种基地生产情况、种苗建设投资完成情况以及花木产销情况,见附件表一至表八(可在浙江林业网www.zjly.gov.cn文件公告栏下载)。
(三)调查方法。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市为单位,县(市、区)、乡镇分级实施。
(四)调查数据期限。此次调查数据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数据。
二、报送材料
(一)年度统计报表。根据《国有林场、林草种苗及森林公园森林旅游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和(场监函〔2020〕21号)文件要求,林草种苗统计调查表要求填报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
(二)录入数据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和结果数据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录入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数据库(www.forestry.gov.cn/ywxt.html或211.167.243.147/CPDB/),具体操作指南和录入流程可从浙江林业网www.zjly.gov.cn文件公告栏下载。
(三)文字材料。提交本辖区2020年林木种苗生产供应年度报告和2021年种苗供需预测情况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种苗生产基本情况、同比情况、存在问题、情况分析、发展趋势(包括树种余缺及数量)及对策建议等,对同比或环比变动幅度较大的重要指标进行分析并说明原因。结合近3年种苗生产供应统计数据分析2021年种苗供需情况。
三、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林业种苗统计年报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研究工作、制定政策、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数据调度、统计、审核、数据库录入,确保数据调度和统计工作及时完成。
(二)进一步提高统计质量。严格按照林草种苗统计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弄懂吃透报表说明、数据指标意义、表内和表间数据关系,禁止随意更改统计格式、计量单位和数据。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培训等方式进行有效指导,完善统计调查、汇总、审核、录入、报送等工作流程,禁止随意修改统计数据。
(三)严格报送程序按时上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报送数据和录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并确保报表与数据库数据相符,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按要求逐级上报。各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2月10日前以文件形式上报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同时钉钉发送电子文档。各县(市、区)按照各市时间要求上报。
四、联系方式
地 址:杭州市江干区凯林巷18号
联系人:李庆荣、孔伟丽
电 话:0571-86038909、86965931
邮 编:310020
附件:1.林草种苗统计调查表式
浙江省林业局
2020年11月2日